2008年9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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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消费时被伤害 娱乐场所面临索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过程中与人发生冲突,继而被人活活打死。娱乐场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今天,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将面对这个问题。
  去年8月18日晚,台州的陈某到路桥区路北街道的东方中国城娱乐。期间,他与邓某发生冲突。此后,邓某叫来多人“教训”陈某,致使陈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3月,邓某等5名伤害陈某致死的凶手被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发后,邓某等5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43.8万元经济损失。此后,该5人表示无力再赔偿。为此,今年6月,陈某的妻女和父母起诉案发场所即东方中国城。他们认为,当晚陈某是在东方中国城娱乐消费时被人伤害致死的。娱乐城作为营业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但是被告没有尽到该义务。
  受害人家属要求娱乐城对5名凶手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总共计22万余元。
  昨天,记者按照被告娱乐城提供的有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采访,不过未能听到娱乐城对此案的看法。该娱乐城一位姓杨的经理表示自己对案件不了解。
  路桥区法院今天将开庭审理此案。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日安吉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民事案件。汪某在某酒店KTV娱乐时被人伤害致残,该酒店被判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